当前位置:首页 >> 实验室管理 >> 规则制度

室技术研发基金管理条例

撰稿: 发布时间:2019-11-12

  1. 总则

  第一条 为加强同位素地球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实验技术平台建设,支持技术研发方面的相关人员开展创新研究,吸引海内外优秀实验技术人才,为重点实验室培养造就一支高水平的实验技术创新队伍,弘扬“技术引领创新”的文化,增进研究与技术系列研究人员的融合,特设立同位素地球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研发基金项目(“技术研发基金”),支持开展地球化学、高温高压实验等领域的新技术和新方法研发、仪器功能开发和升级改造等相关研究,优先资助同位素地球化学的前沿新方法和新技术。

  第二条 技术研发基金的经费,主要来源于重点实验室运行费、室分析测试费收入、以及研究所匹配给重点实验室的相关经费等。

  第三条 受资助人员应遵守研究所有关财务管理规定,合理使用资金,按时提交项目报告和发表研究成果,并注明同位素地球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研发基金项目(SKLIG-JY-xx)资助。

  2. 资助额度、研究期限和经费使用

 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每年资助“技术研发基金”项目总额不超过100万元,单项资助额不超过40万。研究期限原则上为2年,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,分别在项目开始执行和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给项目负责人使用。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完成当年项目的经费预算。

  第五条 “技术研发基金”项目经费原则上用于与研发项目有关的仪器机时、化学实验室费用、实验材料费、差旅费等,劳务费预算不超过10%;不能用于人员费和接待费。用于支付实验室的分析费用不得低于资助额的50%

 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保证“技术研发基金”项目所需要的机时(包括化学实验室和其它相关设备),并要求和协调各专业实验室优先安排“技术研发基金”项目所需机时。

  3. 申报资格

  第七条 “技术研发基金”项目向本重点实验室所有科技人员开放申请,优先支持本室实验技术系列人员为第一申请人申报该项目,鼓励实验技术系列与科研系列研究人员联合申请,也支持室外和所外人员与本室人员联合申报。

  第八条 项目实行限项申报。原则上,每位或每组申请者最多只能同时承担该项目1项。

  4. 项目申报、评审

  第九条 申请者应按时提交同位素地球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“技术研发基金”项目申请书,并参加遴选与评审答辩。

 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将组织扩大的研究员联席会议(包括部分室内外技术专家),听取申请者汇报和答辩,然后确定“技术研发基金”每年的资助项目和资助额。

  5. 项目验收和评估

 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将组织专家进行“技术研发基金”项目的中期评估与结题验收。研究期限为2年的项目,在项目执行1年时进行中期评估,中期评估不通过的项目中止资助。最后项目验收需提供总结报告及其发表的相关论文、专利。

  6. 附则

 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同位素地球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。

 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  2012年4月26日

附件: